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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热烈欢迎您进入我院纪检监察网页!

  如果您想跟我们联系或有问题向我们反映,您可以选择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不同的方式。我们将及时就您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了解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努力加以妥善处理,同时,我们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护您的切身利益。

  提请您注意的是:反映问题最好以署名信函的方式,实事求是地提供您知道的详细情况。如果您有相关材料,亦请您一并复印寄给我们。

  在此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731-58662805  

  电子信箱:hnuccjw@163.com

  来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42号,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411101


知识问答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答: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其它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也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敷衍。

  ☆检举、控告、申诉人有哪些权利?

  答: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申诉人有哪些义务?

  答: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⑴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及时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⑵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⑶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集聚,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对于信访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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